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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律师谈白酒塑化剂的法律问题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接受本网编辑的采访,就白酒存在塑化剂超标问题发表一下观点:

 
第一、中国酒业协会,是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中国酒业协会,是由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他接受民政部、国产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该协会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包括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所以,当在去年发现白酒行业整体存在塑化剂的问题时,中酒协就应该履行协会职责,向社会发布塑化剂的调查报告,而不是在昨天刚刚发布声明。

第二、塑化剂问题涉及民事和刑事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在民事法律上:

第一、生产经营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八条、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其次,在刑事法律方面:

如果存在白酒生产者主动添加塑化剂的情况,那么生产者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可能存在违法刑法第144条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张建锋主任表示:白酒行业塑化剂超标问题由来已久,不管此次酒鬼酒(47.58,0.00,0.00%)是否超标,相关部门和企业都应该对白酒行业塑化剂问题加以重视,给消费者一个交代。

酒业协会曾就此专门开会讨论,但因白酒行业检验的国家标准里,没有塑化剂检验这一项,所以并没有形成相关规定。我认为,就像三鹿奶粉出现问题以前,三聚氰胺已经存在很久一样,不检测并不等于安全。

对于白酒含有塑化剂,包括多种原因。但不排除企业人为因素,因为添加塑化剂可增加白酒的粘稠度,让酒显得更有质量。此外,自来水管道、瓶盖等包装也可能是白酒含塑化剂的原因。

据最先曝出酒鬼酒塑化剂超标的21世纪网介绍,其送检的白酒样品曾希望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帮助检测,但多次沟通终因没有酒鬼酒公司开具的带有公章的检测介绍信而被拒绝。随后21世纪网将酒鬼酒样品交由上海天祥集团进行检测。天祥集团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已被众多国家和地区的认可机构和权威机构所认可。

张主任认为,这一检测过程不排除国字号大牌机构有顾虑,甚至存在潜规则的可能。但不论是国字号大牌检测机构还是民字号的检测机构,只要机构本身获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应,也将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对其检测结果应该一视同仁。

官方和企业应尽快回应社会质疑

官方机构和企业应该尽快回应社会质疑。如果酒鬼酒塑化剂没有超标,那应该尽快对质疑方的检测手段、过程和结果进行回应。如果确实超标,那就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召回产品和进行赔偿,还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同时,质检部门应该对整个行业进行检查,如果确实是普遍现象,则应将白酒行业塑化剂检验列入国家标准并严格执法。

 



 

本网编辑:也许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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