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终1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抗三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北尧村。
法定代表人:张军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霞,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德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彭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西路152号。
上诉人山东鲁抗三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山东鲁抗三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依据的公证书中图片证据是否为该公司制作使用并未查清,该事实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另,在一审判决前,本案当事人山东鲁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仍将其作为本案当事人明显不妥,重审时应一并对此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初2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鲁抗三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成安
审判员 邝 斌
审判员 尹哲璇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