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

土地转包遇拆迁获赔 补偿款分配时又惹官司

     因土地转包过程中遭遇拆迁,原本亲戚关系的段某和李某通过打官司获得赔偿,但二人在分配损失补偿时起争议。李某遂将段某告上法庭,诉求段某给付其承包费、建房损失费等37.9万余元。此案今天在北京市顺义法院开审。 
 
  原告诉称,2004年4月,被告李某与北京市某农场(以下简称某农场)签订养殖租赁协议,某农场将农场南边3.4亩土地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5年,年租金1万元。2004年5月25日,被告将上述土地转给原告使用,双方签订养殖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5年,租赁费8万元,准许原告建养殖用圈和简易房屋。原告依约将租赁费一次付清,并在该土地上建养鸡用房。2005年2月,某农场阻止施工,给原告造成损失。2005年10月,该土地因拆迁被占用。 

   2007年初,关于建房等损失一事,原被告经协商,由被告出面起诉某农场,要求某农场赔偿相应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某农场返还承包费、赔偿建房损失29.6万余元。2009年5月,上述诉讼的案款执行完毕后,李某不同意将原告的损失补偿款给付原告,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承包费、建房损失费等37.9万余元。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2004年5月25日双方确实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没有支付被告8万元的租金;原、被告双方之间是亲戚关系,被告仅仅是委托原告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原农场地上的建筑物与段某无关,当时建房款也是由本案被告李某支付的。在2007年6月19日顺义区法院下达了(2007)顺民初字第311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在审理查明部分,非常明确的指出是本案的被告与某农场签订的租赁协议,土地上的厂房都是由本案被告负责施工并支付相应工程款;而且二中院作出的(2007)二中民终字第11973号民事判决书中,其中审理查明部分再次对厂房是被告出资建造以及是被告与某农场签订的租赁协议进行了确认。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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