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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成律师:房屋拆迁中遭遇强行断水断电怎么办?

案情回放:

刘氏兄弟、谭某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原丹徒区谷阳镇)拥有自己的房屋,2011年,三人的房屋遭遇地方政府拆迁,因拆迁严重不合法,且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过低,故而当事人与地方政府一直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当事人的房屋在镇江市镇荣公路边,施工单位即以道路拓宽改造为由将三户当事人家中的电力供应掐断,三户人家在黑暗中生活了很长时间,期间曾数次拨打电话报修,均未果。本案中由宋玉成律师全程负责代理。

宋玉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就当事人的拆迁补偿维权事宜,积极的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相当的效果,当事人的房屋至今仍然存在

仅就当事人被强行断电事宜,宋玉成律师指导当事人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宋玉成律师不懈的努力,加上当事人不屈不挠的抗争,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江苏省电力公司镇江供电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恢复对原告房屋的电力供应。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但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生效义务,原告不得不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镇江市供电公司迫于司法和舆论的强大压力,不得不恢复了对原告的电力供应。


宋玉成律师说法:

房屋拆迁中,涉及到强行断水断电断路的情形已经司空见惯。

这几年此种严重侵害人权的违法行径虽略有减少,但仍然屡见不鲜,本来党中央、国务院早已三令五申反复多次强调,在拆迁中不得通过断水、断电、断路等非法方式强行逼迫拆迁,但问题就出在中央的很多方针政策,很多已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层面上的,不少地方政府出于维护自身既得利益之需要,亦或是遵照执行的成本过高,或者是权力思维在作祟,并不去遵照执行,或者即便勉强执行了,也是大打折扣,所谓的政策异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对广大的被拆迁人来说,一方面要期待中央的好政策,好规定,但如果仅仅停留在内心的许愿,而没有任何实际行动和作为,那终究是水月镜花一场空,所以法律、政策有时只是一把利剑,必须出鞘并且挥舞起来,才能发挥它的威力,震慑对手,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拆迁中的断水断电,本来是一个很小的法律问题,很简单,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即可轻易解决,但司法实践中,做起来难度却很大,阻力重重。

要知道水电是谁断的?施工单位?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是,但这些人和你无冤无仇,为什么要断水断电呢?是为了逼拆,拆迁是谁的行为?是地方政府的行为,之所以断水断电,一个简单的断水断电,实际上可能是区、县、市政府作为幕后推手,而地方法院是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所以一个小小的、简单的断水断电民事纠纷案件实际上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都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从案件的立案,审理,判决,到最终的执行都在考验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

抛开别的暂且不论,笔者认为房屋拆迁中涉及到强行断电、断水这类纠纷,被拆迁人如欲维权,是需要一些准备的。

1.被拆迁人用的是否是市政的水和电?通俗的讲,就是平常的水电费是如何缴纳的,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自家的水卡、电卡直接向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缴纳。这样就比较容易确立合同的相对方。被拆迁人需要取得最近几年的缴纳水电费的凭据。

2.在出现断水断电后,要及时拨打报修电话,在拨打电话报修时最好能够录音采证。

3.如果电话报修后,仍然得不到处理,供电(水)公司不能及时予以修复,则需要以书面报修申请的方式向对方提出,书面报修申请需要以邮寄的方式送达,邮寄最好选择中国邮政,即通常所说的EMS,防止对方拒收,且保留好纸质的回执和妥投的证明材料,便于以后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

4.一般来讲,用户和供电(水)公司是供电(水)合同关系,受我国《合同法》总则以及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调整,只要被拆迁人不出现欠缴水电费的情形,合同客观上能够履行,一般判决胜诉问题不大。但需要注意的是供电(水)公司只负责维修用户室外的电(水)故障,而对于用户室内故障的维修,则由专业修理工人或者物业公司负责。

5.想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断水断电断路纠纷在拆迁中比较常见,也是一些地方政府违法实施逼拆的常见伎俩,意志薄弱的被拆迁人可能会因此签字搬离,因此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

对于被拆迁人来讲,虽然在这里的维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但是必不可少,势在必行.

为什么?

因为拆迁博弈,本质上是智慧和勇气的博弈,是信心和毅力的斗争,在气势上一定不能输,一定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而依法维权据理力争则是在谈判桌上争取更多谈判筹码的不二选择。

 

(本文由宋玉成律师原创,根据真实案例编撰,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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