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盾新闻

中盾主任谈长沙手机用户流量未用完归零的诉讼

    单就从,刘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度维权,浪费司法资源角度来讲,刘先生并不存在过度维权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因为据刘先生讲运营商提供的协议里面并没有写明月末清零的表述,所以确实存在运营商侵权的可能,至此,可以看出刘先生是有权利起诉运营商。并且我作为律师,是支持刘先生起诉的,因为任何一个公民正确合理的维权行为,都能促进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的进程。

     从运营商的答复来看:清零是通行做法,所以不侵权。这个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通行的做法并不代表就合理合法的做法,通行的做法更不能代表不侵权的做法。

     从刘先生的诉讼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的角度来讲:第一、要看运营商和刘先生签订协议时,运营商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说明、提示和告知清零问题。因为这样的协议属于格式协议,根据我们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提供格式协议的一方,对于格式协议中,对对方不利或者剥夺对方权利的条款,必须向对方进行充分的说明、提示和告知此条款,否则此条款无效。本案中,运营商对于剥夺客户的权利即清零问题如未进行充分的说明、提示和告知,那么该条款无效。第二、如果协议中本身就没有清零问题的任何表述,也就是说运营商在合同中并未对剩余的流量做任何约定的话,则属于“约定不明”,“在这种情况下,套餐的剩余部分便视之为公民的财产必然归消费者,并应该清零。”

     这个案件无论是否胜诉,对运营商方面都是一个提醒。想要减少这种消费者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需要运营商制定公平、合理的资费收取标准和计算标准,并进行充分的说明、提示和告知义务。

     附:相关报道

     手机的使用,在我们的生活的消费中已经很广泛了。对于平常用到的手机流量,相信很多人都没在意。近日,来自湖南长沙的刘先生因为运营商将自己未用完的手机流量清零,而将其告上法庭。

     据了解,刘先生7月份在长沙移动营业厅开通了20元包150M的流量套餐,但是到了8月1号,上个月剩余的手机流量就被全部清零了。“我花钱买的流量,可是为什么超出的流量要交费,没用完的流量不累计?难道没用完的流量我没交钱吗?”刘先生认为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移动公司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一气之下,刘先生将长沙移动告上法庭。

     刘先生向记者表示,合同上并没有明确剩余流量会被清零,如果超过套餐流量,运营商就按照1M1元的费用收取,那如果流量没用完,应该累积到下个月用。8月2号,刘明起诉长沙移动,要求返还已经购买但没有使用的92M流量或者现金补偿,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元。

     运营商:清零是通行做法

     以移动数据套餐为例设有5元30M/月,10元70M/月,20元150M/月,100元2G/月等多种选择。如果用户在当月未结算前就要超出流量,运营商便会提示有流量叠加包,每月只能叠加一次。但移动官网的信息显示,上海移动用户可以无限次叠加。

      套餐里清楚列明多出的流量要如何结算,但是,对于当月未用完的流量则没有明确的提示。连线本地运营商服务热线,得到的回复基本上是“没办法,如果包月套餐中用不完的,不能退,只能当浪费掉。”换言之,也会被“清零”。

      其实大家都知道,长沙移动并不是唯一一个推出包月套餐的运营商。某一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因为套餐流量比较便宜,用不完肯定不会累积,开户协议上其实已经说得很明确。每一个地方肯定会有自己的入网协议,虽然稍有不同,但基本差别不大

      中盾律师说法:案子极具代表性

      对于消费者状告移动营业厅,中盾律师分析说,当运营商与消费者在签订套餐的格式合同时,如果明确写明“不能退还套餐中剩余的流量”的话,相当于变相剥夺了公民的财产、属于“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以及对公民财产的保护原则,运营商应该退还剩余流量”;另一方面,如果运营商在合同中并未对剩余的流量做任何约定的话,则属于“约定不明”,“在这种情况下,套餐的剩余部分便视之为公民的财产必然归消费者。”律师强调,这个案子极具代表性,值得关注。

     中盾律师认为关键点在于消费者办理业务时,运营商是否进到告知义务。第二的话,需要证明这个条款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这样的话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社会反应:超过80%的网友希望能够胜诉

     此事一出,立即引发网上热议, 对于刘先生状告移动,有超过80%的网友认为运营商这么做不合理,希望他能够胜诉。还有的人认为,流量套餐相对便宜,就别要求那么多了。精神可嘉,但消费者不会赢的。

    “运营商的做法对消费者来说确实挺不公平的,既然花钱买了这个东西,为什么要规定使用期限。这肯定是不合理,是霸王条款。”有网友如此表示。

     对于移动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工信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陈金桥认为,手机流量用不完就被清零并不是一个个例,而是行业内的普遍规定。单从道理上来讲,从双方的法定义务来讲,从用户定制这个套餐开始就已经同意了交易条件。全世界范围内确实一般都是归零,所以从这个事情上来看很普遍,不是中国才有这样的规定。

     这个案件无论是否胜诉,对运营商方面都是一个提醒。想要减少这种消费者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需要运营商制定公平和合理的资费收取标准,产品服务要更人性化、多元化,给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加人性化的选择。

    为开拓业务,电信部门向镇江市民张先生所在公司推出优惠活动,张先生兴致勃勃地订购了一款优惠套餐,在使用5个月后因手机流量激增产生费用1000元,为了这笔多出来的上网费,张先生向电信公司、工信部投诉,未果后提起诉讼。近日,这起因手机流量引发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得到解决,电信公司退还张先生上网费用900元。

  月支付仅需129元,就能得到网络、手机套餐服务,其中包含手机上网流量120M,赠送流量300M,并赠送智能手机一部,如此优惠的电信套餐令人心动,2012年6月张先生订购了该套餐。

  使用几个月后,张先生颇为满意,花费不多功能不少。但到2012年10月份却出现了问题。10月8日、15日,电信部门分别发送短信提醒,张先生使用手机流量119M、121M。“平时手机流量用多少电信都会发短信提醒,我就没在意,没想到后面就不提醒了,直到22日知道10月份流量突然增加到6709M,多产生手机上网封顶费用1000元。”

  张先生赶紧到电信投诉部门进行咨询,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张先生对手机进行了恢复出厂设置处理,后流量正常。

    2012年12月,张先生向工信部申诉受理中心进行申诉,工信部给出调解意见书,确认电信部门系统未实现上网业务包月额定流量用完停止服务或超出前即时提醒通知用户,张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得到保证,建议退还流量费用500元。但该调解意见给出的方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张先生也未认可,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2013年4月,张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电信公司返还流量费1000元。电信公司认为,2012年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要求,用户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用户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张先生的套餐仅仅包含120M流量,电信部门进行了超出套餐的提醒,履行了法定义务。赠送的300M流量不在套餐内,是一个赠送行为,不在双方合同范围内,所以不需要提醒。电信公司每7天对用户流量进行提醒,合情合理。

  手机套餐既然规定了流量大小,那么一旦流量超限,电信公司的收费方式也发生变更,此时消费者应享有继续使用或终止使用的选择权,电信公司应根据工信部的规定及时告知用户此项权利。

  对于赠送流量300M是否有提醒义务,该案承办法官刘艳飞认为,应对工信部的通知作扩大解释,赠送流量300M虽不在套餐范围内,但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用户订购,虽是“赠品”也应享有同正品同等的服务待遇。所以,电信公司应及时将用户流量使用情况予以告知,并增加对异常现象(如手机流量、通话时间突然急剧增加)的提示,如提示要求用户明确继续订购或者拒绝订购以及继续订购的费用等,用户未明确的,应当视为拒绝订购。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刘先生7月份在长沙移动营业厅开通了20元包150M的流量套餐,但是到了8月1号,上个月剩余的手机流量就被全部清零了,刘先生认为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移动公司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一气之下,刘先生将长沙移动告上法庭。 

  此事一出,引发网上热议, 对于刘先生状告移动,有超过80%的网友希望他能够胜诉。移动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工信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陈金桥认为,手机流量用不完就被清零并不是一个个例,而是行业内的普遍规定。

  陈金桥:单从道理上来讲,从双方的法定义务来讲,从用户定制这个套餐开始就已经同意了交易条件,因为他供应商完全不知道您会花多少,他以为你定了300兆能应该是能花完的,结果你自己又因为自己的生活工作状况,你可能是没花完或者使用很少一部分,但这个相对来说,这种规定比较硬就是不太人性化,但是全世界范围内确实一般都是归零所以从这个事情上来看很普遍,不是中国这样子,全世界都是这样子。

  对于消费者状告移动营业厅,关键点在于消费者办理业务时,运营商是否进到告知义务。

  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话在协议当中没有以明显的标识把内容标示出来的话,我想运营商可能至少来讲,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另外一点的话,我们说可能这是一个行业一个整体的问题,所有人运营商都存在这个问题,但是这个模式是否合理,消费者可以是通过诉讼途径来确认这个形势是否有效,或者说这个条款是否有效,我们首先要看诉讼请求是什么,还要看一下它的证据是否准备的充分,它的的诉求是说,确认这个条款无效的话,它就要证明首先这个对方是否告知,履行告知义务了。第二的话,需要证明的话这个条款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这样的话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想要减少这种消费者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需要运营商给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加人性化的选择。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把包月的流量分段要细化一些,可以选择有20兆,30兆,40兆,50兆,60兆的有多样化的,个性化的让你选择,比如你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情况我一个月可能只能用到50兆,选60兆对他们来说就是浪费,我们的运营商充分要站在用户的角度,能够让他去用的和他花费的应该是适当的合理的。(记者满朝旭 实习记者郝林翰)

 

中盾律师事务所张建锋主任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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