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盾新闻

中盾主任谈:恒天然集体毒奶粉未公布中国的八家客户的法律问题

肉毒杆菌是一种致命病菌,在繁殖过程中分泌毒素,是毒性最强的蛋白质之一。

恒天然以与客户都签有协议,公布客户的名单必须得到客户许可才可以。因为未得到客户许可,所以不能公布客户名单。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根据我们法律规定,任何合同协议签订的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协议条款无效。我们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发现有毒有害的食品必须召回,召回时必须公布生产商、销售商名称等信息。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

如因为未公布中国国内客户的名单,导致有毒的奶粉、奶酪等奶制品未及时准确的召回,出现死人伤人等事故时,那么,中国的进口商客户和恒天然都可能涉及犯罪,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为何构成犯罪呢?因为,我国刑法规定,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构成了间接故意犯罪。本案中,恒天然和中国客户,明知不公布名单,有可能发生有人中毒的结果,但不公布名单,对这个不公布名单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

恒天然拒绝提供8家企业和相关产品名称,拒绝说明“受污”产品销往哪些国家和地区。但新西兰初级产业部表示,受影响国家包括澳大利亚、中国、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沙特阿拉伯。

肉毒杆菌是一种致命病菌,在繁殖过程中分泌毒素,是毒性最强的蛋白质之一。人们食入和吸收这种毒素后,神经系统将遭到破坏,出现头晕、呼吸困难甚至眼肌、咽肌瘫痪,中毒者如抢救不及时,病死率较高。

可瑞康品牌旗舰店客服表示:国内官方渠道销售的可瑞康产品,都是经过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和中国检验检疫局双重质检的,不合格的只能当场销毁,无法上市,所以目前销售的产品均不含肉毒杆菌。

这些批次原料销售给了恒天然的8家客户其中一部分以产品原料的形式销售给客户,另外一部分由恒天然使用受到影响的浓缩乳清蛋白(WPC80)生产为成品后再销售给客户。这些客户中,有3家为食品公司,2家为饮料公司,其余3家公司为动物饲料生产企业。

不过,原中国奶业协会常务理事王丁棉表示,“各种病毒的培养,毒素的来源,都要进行一一排查,确实需要一段时间”,恒天然作为一家全球知名企业,对自己的丑闻并不护短的态度,对消费者来说总体还是负责任的。但是恒天然在发现问题的苗头时就应该采取一个临时应急方案,叫停产品的生产销售,然后再去查。此次从发现问题到公布问题拖延的时间是长了点,为何他们没有采取这样的应急方案,也只有恒天然自己解释了。

释疑为何不公布中国3家客户名单?公布客户名单须得到客户许可

恒天然方面昨天虽然指出中国有3家客户进口了问题产品,但并未公布3家客户的具体名称。那么三家客户到底是进口商还是奶粉品牌生产商?如果是前者的话,那么该进口商又要供应给各个不同的企业生产商,涉及到的品牌商就可能远不止3家。

恒天然中国公司有关负责人郝晓红昨天接受京华时报(微博)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因为恒天然与客户都签有协议,公布客户的名单必须得到客户许可才可以。

人民财经分别向中国质检总局、国家食药监局、商务部等部门求证该信息,相关部门都不愿表态。有业内专家认为,不敢对新西兰奶粉贸然“开刀问斩”,在于国内消费者对进口奶粉有很大依赖性。

对于生产厂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明知掺毒这种行为的话,应当被认为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消费者如果要诉讼,可以依据《合同法》、《消法》选择合同之诉,要求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受害人是服用问题奶粉以后,出现损害后果,出现结石病等。这部分受害人维权可以选择合同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但是选择侵权之诉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安全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

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却并不能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或是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性。

© 2019-2030 北京中盾(天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备案证书号:津ICP备19002103号-1 POWERED by北京中盾(天津)律师事务所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