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盾新闻

中盾主任谈利用婚托来获取购房资格的法律风险

利用“婚托”来获取购房资格具有极大的风险。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限制个人结婚和离婚的次数和频率,从表面看,这些“婚托”本身的结婚和离婚并不违反法律,申请购房资格也并不存在伪造材料。这也使得主管部门的执法遇到难题。 但从实质看: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从报道来看:一门店涉11单“婚托”购房。房屋中介的行为,再次证明婚托的结婚为假。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婚托的行为:

    从民事行为来说:根据民法通则的,任何结婚、离婚的民事行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是真实意思表达的行为。购房婚托的结婚和离婚,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还要受行政和刑事处罚。因为不真实的结婚离婚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是可以被撤销的无效婚姻。

    还有女方的性权利问题:因为我们国家相对不承认婚内强奸,即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如果婚托是男性,在为购房领取结婚证后,强迫女方和自己发生性关系时,很难认定男方是强奸犯罪。因为有结婚证。

    从财产方面来说:

    婚后购房属于双方共有,一旦“婚托”拒绝离婚,那么购房人将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因为结婚后,夫妻双方的任何所得和婚后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配给对方一般。因买房而结婚的婚托,如果婚托一方到时不同意离婚,非要对方支付赔偿才肯离婚的话,婚托可能涉嫌诈骗罪,因为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虚构的结婚事实,构成了诈骗犯罪。

   从购买的房屋方面讲:与“婚托”结婚买房是虚构婚姻事实串通骗取国家利益,那么所有购房相关协议将无效,买房人资格将被注销,其必须返还房产。因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从行政法来说: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婚托和购房者以行政处罚的。

    最后说一下,如何预防购房婚托的发生,一是完善相关政策,建立闪婚闪离的黑名单,都住漏洞,二是结婚时,结婚登记部门,分别询问双方的生活工作细节问题,看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存在虚假登记结婚的情况。因为在美国,为打击假结婚骗绿卡,移民局的官员会询问移民者其配偶的大量生活细节,以验证真伪。那么在我国,为了各种目的而为的“假结婚”能不能防呢?可以学习美国移民局的做法:问双方大量生活细节问题。

 
附:相关报到

1执法有何难点?

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限制个人结婚和离婚的次数和频率,从表面看,这些“婚托”本身的结婚和离婚并不违反法律,申请购房资格也并不存在伪造材料。这也使得主管部门的执法遇到难题。 

专家称,虽然“婚托”只是个别现象,但主管部门应研究相应对策。从法理上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定义,而这些“婚托”是让本身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获得资格,相关部门可研究认定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采取对频繁结婚、离婚人员限购资格审核的方式。 

2“婚托”购房存何风险?

专家提醒,利用“婚托”来获取购房资格本身也具有极大的风险。“因为购房是在双方婚后,那么所购房屋属于双方共有,一旦‘婚托’拒绝离婚,那么购房人将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介绍,根据民法通则,任何买卖、结婚、离婚等民事行为必须诚实信用,遵守公序良俗,不真实的婚姻可被撤销无效。因此婚托结婚买房是虚构婚姻事实串通骗取国家利益,那么其所有协议将无效,买房人资格将被注销,其必须返还房产。且甚者会因诈骗罪面临刑罚。 

■ 部门说法

婚姻联网登记只能避免重婚

海淀婚姻登记处有关负责人说,这种行为暂无法用相关法律政策限制,因为他们属于用合法手段结婚,即使联网也不能限制结婚的频率,所以无法规避,只能通过语言规劝,比如对婚姻不够严肃等。他称,这类人群结婚因担心婚姻无效,无法达成购房目的,都会严格遵守结婚登记程序。暂无法监督管理,即使联网登记之后也是无法避免这种情况,因为联网登记只能规避重婚,而不能阻止正常的结婚离婚。 

一门店涉11单“婚托”购房

据北京的限购政策,外地户籍人员如要在北京买房,须提供连续5年的纳税或社保证明,且只限购一套。而如果一名外地户籍人员与京籍人员结婚,那么就是京籍家庭,则可以无须社保或纳税证明,并最多可以购买两套住房。因此这种“婚托”的方式,让本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员获得了购房资格。 

昨日,被查的两家中介门店均位于顺义区,根据购房资格审查系统显示,其中名为“金色时光”的房地产中介,涉及11单有“婚托”嫌疑的购房中介服务;另一家名为“金紫燕”的中介,也涉及6单类似购房合同。 

对于这些购房者,我最想说的就是:也许你们办理“假离婚”、“假登记”行为为你们获得了在京买房的资质,表面上“突破”了房产调控的限制措施,但是,表面合法的购房行为背后却隐藏诸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其中的利害关系更是严重。所以,我建议大家重视这其中的法律风险,不要因为购房心切而走“歪”路。

从现在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上看,即使有人想通过“假结婚”的方式骗取购房资质,但是现有体制对这种行为却无可奈何,不过,前面我已经讲到了我们国家正在筹划相关政策的出台,比如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的时候将“多问”“多看”,通过询问当事人的生活细节问题,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来探究当事人是否属于假结婚。从这一点上来讲,与美国移民局的做法是有相似之处的,相信,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目前存在的通过“假结婚”达到购房目的的行为一定可以得到遏制。

在美国,为打击假结婚骗绿卡,移民局的官员会询问移民者其配偶的大量生活细节,以验证真伪。那么在我国,为了各种目的而为的“假结婚”能不能防呢?可以学习美国移民局的做法:问双方细节问题。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 2019-2030 北京中盾(天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备案证书号:津ICP备19002103号-1 POWERED by北京中盾(天津)律师事务所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