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孙某等310人与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关于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和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请求获得支持,城建四公司支付劳动者共计300余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安置方案》,城建四公司应按2007年集团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刊登在公司内部报章上的集团公司领导讲话中,提到了集团公司2007年人均工资,虽在标题下方标有“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的字样,但因该讲话的文字稿件确系刊登在公司的内部报章上,且城建四公司并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以该讲话中确定的2007年集团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3705元作为孙某等人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张某等人要求城建四公司退还责任抵押金的要求也于法有据。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300多劳动者关于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和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安置方案》,城建四公司应按2007年集团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刊登在公司内部报章上的集团公司领导讲话中,提到了集团公司2007年人均工资,虽在标题下方标有“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的字样,但因该讲话的文字稿件确系刊登在公司的内部报章上,且城建四公司并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以该讲话中确定的2007年集团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3705元作为孙某等人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张某等人要求城建四公司退还责任抵押金的要求也于法有据。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300多劳动者关于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和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