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所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

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3、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可以采取计件方式收费。

4、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

①计时收费   500-3000元/小时

②计件收费   不低于5000元/件;

③涉及财产的见证:不低于5000-100000元/件。

二、民事诉讼、仲裁案件、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00—2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

(1)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部分8%,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2)1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6%;

(3)1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4%;

(4)10000000元以上2%;

注: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仲裁程序)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4、除法律法规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委托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5、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6、本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7、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三、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0-2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2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0-30000元/件;

4、二审阶段:10000-30000元/件;

5、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以及刑事自诉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

6、本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7、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四、非诉讼类业务

1、提供专项及常年法律服务

①协商收费

企业法律顾问按企业投资额、注册资金、营业额或销售额、业务性质,由客户与律师协商确定常年法律顾问费。

参照业务的重大及复杂程度、案件的疑难程度及风险,结合律师实际消耗的工作时间与当事人协商收取专项或年度法律服务费用,其中每小时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不低于文件代书及审查收费标准,年度法律服务费在6-60万元内议定法律顾问费的具体数额,经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可以不受此幅度的限制。

2、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其他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律师代写文书和有关其它法律文书、法律培训业务、涉及与不涉及财产的见证等,收取费用标准按照所涉财产金额、事件重要程度、事务复杂程度、由律师与客户协商在相关数额5%-10%之间确定收取法律代理服务费。

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收费标准

1、重大、疑难、复杂非诉讼、非仲裁法律服务事务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收费。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仲裁案件收费数额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收费。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2)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知识产权案件;

(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1)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2) 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3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3) 犯罪嫌疑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4) 拟做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或无罪辩护的案件;

(5)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的案件;

(6) 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

 

 

本收费标准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中盾(天津)律师事务所。

 

本收费标准自2019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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